武汉城市设计规范标准(武汉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024-10-21

武汉市城市市政公用和其他工程设施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市政、公用和其他工程设施规划管理,根据《武汉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市政、公用和其他工程设施的规划管理。第三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修建城市市政、公用和其他工程设施,应符合城市规划和国家相关规范及本规定的要求。

第三十九条 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工程应当根据城市开发建设需要,按照综合协调、超前规划、配套建设的原则和先地下后地上的顺序进行。城市建设有关管理部门在安排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工程项目时,应当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同步建设。

武汉市的城市规划条例第五章规定了建设工程的详细规划与管理。第三十五条规定,任何新建、改建或扩建的建筑物、设施等必须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武汉城市规划委员会的组成、议事规则等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第五条 市城市规划管理局是本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规划管理。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立派出机构,该派出机构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指定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

武汉市城市规划条例(2010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科学制定和严格实施城市规划,实现本市城市建设发展战略目标,促进经济和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应当遵守本条例。

武汉市的城市规划管理有着明确的法规基础,该条例自2006年4月26日起生效。当日,武汉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第25次会议上审议通过了这一条例,随后在5月26日,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给予了批准。这一条例的出台,标志着武汉市城市规划进入了法制化的新阶段。

概述 武汉市城市规划条例是为了加强武汉市城市规划管理,协调城乡发展,创造良好的生活和工作环境,促进经济、社会、环境的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的。该条例明确了城市规划的原则、内容和程序,为武汉市的城市建设提供了法律依据。

武汉市城市规划条例致力于科学规划与严格实施,旨在推动城市发展战略的实现和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规划制定与建设活动,包括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实际情况。市政府是城市规划的主要责任机构,负责全市范围内的规划制定与执行。区人民政府则在市定权限内负责本区域的规划。

武汉市绿化工程设计方案评审办法武汉市绿化工程设计方案评审办法_百度...

根据《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和实际情况,以下绿化工程设计方案需遵循此办法进行评审:市政府重点投资的建设工程配套绿化工程;城市主干道和景观道路的绿化配套工程;对城市生态和景观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和专项绿化工程。市园林绿化部门需建立专家库,负责组织并进行设计方案的评审工作。

第一条 为提高城市园林绿化规划设计水平和工程质量,维护建设单位以及城市园林绿化规划、设计和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及有关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的审核管理工作,根据《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武汉市城乡规划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的审核管理工作。

标底必须由具备工程造价咨询资质并办理了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核准手续的中介机构进行编制,其使用的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应是国家、省、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统一计价标准;否则,为无效标底。 (四)发布招标信息 经市园林局审批,属公开招标的项目,通过“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大屏幕和市园林局网站同时发布招标信息。

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率的核算以及绿化补偿费的收取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条建设工程项目审批部门在对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和道路绿地等城市绿化工程项目进行前期审批时,应当会同园林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对设计方案进行审核。

武汉有哪些设计院

武汉的设计院包括: 武汉市建筑设计院 中铁第四勘察设计院 湖北省电力勘测设计院 武汉化工设计院 以下是详细解释:武汉市建筑设计院是武汉历史较为悠久的设计机构之一,其涉及建筑设计的多个领域,如城市规划、建筑设计、景观设计等。

铁道:铁四院,中铁大桥设计院;铁二院武汉院(原路局设计院)。

武汉设计院有: 武汉市建筑设计院。这是武汉地区最早成立的建筑设计机构之一,多年来积累了丰富的设计经验和专业资源,涵盖了规划、建筑、市政等多个领域的设计服务。 中铁第四设计院。这是中国铁路建设的重要设计机构之一,同样在市政工程、轨道交通等领域拥有很高的设计实力和丰富的项目经验。

武汉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根据《武汉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第32条、第62条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的建筑规划管理适用本规定。

武汉市的城市规划条例第五章规定了建设工程的详细规划与管理。第三十五条规定,任何新建、改建或扩建的建筑物、设施等必须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武汉市城市规划条例的第四章详细规定了建设用地规划管理。首先,第二十九条规定所有建设用地必须遵循城市规划和管理技术规定,以集约化利用土地为原则。建设单位和个人在进行项目申请时,需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以确保符合相关要求。

第三十六条 建筑物的高度、体量、风格等应当符合城市设计要求,并与城市整体景观相协调,其建筑间距、建筑退让、建筑立面设计、建筑色彩、环境设计等应当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划管理的技术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市政、公用和其他工程设施规划管理,根据《武汉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市政、公用和其他工程设施的规划管理。第三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修建城市市政、公用和其他工程设施,应符合城市规划和国家相关规范及本规定的要求。

第二十九条 各项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体现集约用地的原则。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武汉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武汉市的城市规划条例第五章规定了建设工程的详细规划与管理。第三十五条规定,任何新建、改建或扩建的建筑物、设施等必须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根据《武汉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第32条、第62条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的建筑规划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十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武汉市城市规划条例的第四章详细规定了建设用地规划管理。首先,第二十九条规定所有建设用地必须遵循城市规划和管理技术规定,以集约化利用土地为原则。建设单位和个人在进行项目申请时,需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以确保符合相关要求。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市政、公用和其他工程设施规划管理,根据《武汉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市政、公用和其他工程设施的规划管理。第三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修建城市市政、公用和其他工程设施,应符合城市规划和国家相关规范及本规定的要求。

第二十九条 各项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体现集约用地的原则。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