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地产开发管理,推动房地产业健康发展,本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范围内,任何依法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使用权并进行基础设施和房屋建设的开发活动,均须遵守本条例。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由省人民政府房产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第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本省范围内跨地区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应当凭企业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到开发项目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房产主管部门登记,并将开发所需项目资金存入当地银行。
市政、城市管理、价格、工商、市容环境卫生、城乡规划、公安、气象、人防、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民政等部门及供水、供电、供气等企业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做好物业管理的相关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级以上房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居住小区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并对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进行监督管理。
《江西省殡葬管理办法》(省政府第85号令)宣布废止。20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农民户办和联办企业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赣府发[1985]90号与市场经济规则不符。21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振兴我省中医事业的决定赣府发[1985]91号已被2000年6月24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通过的《江西省发展中医条例》取代。
1、第五条下列单位必须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后,方可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一)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二)建筑施工单位;(三)工程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检测等中介服务单位。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省外单位进入本省从事建筑活动,需持有相应资质证书及所在地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介绍函及有关证书材料,向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企业在本省从事建筑活动,应依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取得相应资质证书。
3、如有弄虚作假、擅自修改设计方案和施工图行为,自愿按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江西省建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等法律法规接受处罚。
1、甲级资质:建筑工程设计、煤炭工程设计、岩土工程勘察、工程咨询。乙级资质:城市规划编制、市政公用行业(道路、燃气、给水、排水、环境卫生)工程设计、压力管道、电力行业工程设计、建材行业(非金属矿)工程设计、工程建设监理、测绘。
2、本院下设设计一所、设计二所、设计三所、设计四所、矿山所、勘察所、广宇监理中心、办公室、技术室和出版室共10个部门。本院拥有一支技术力量强、专业配套齐全合理、技术经济配套且素质高的勘察设计队伍。目前全院在册工程技术人员130余人,其中教授级高工5人,高级工程师及高级经济师52人。
3、在装饰所,设计工作可能需要更多的创新思维与审美眼光,待遇或有一定的吸引力,但具体差异需了解实际薪资水平。设备给排水所,专业技能要求较高,待遇上可能相对较优,但工作压力也不可忽视。总体来看,中赣投勘察设计院的待遇相较于传统国企,可能存在一些差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