翟青说,新《环保法》实施以来,全国环保部门依法查处环境案件数量实现大幅增长,2015-2017年立案查处违法案件数分别为7万、178万、23万件,年增长幅度分别为33%、42%、69%;处罚金额分别为45亿、63亿、118亿元,年增长幅度分别为34%、56%、76%。
或者在检测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渔政等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承担机动车船年检的资格。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的决定时间在法律上并未统一规定,案件简单的是可以在2个月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根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二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涉嫌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违法行为,应当进行初步审查,并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保护和改善巢湖水质,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巢湖流域的河流、湖泊、水库、渠道等地表水体的污染防治。
2、为了强化巢湖流域的水污染防治,提升水质,保障人民健康,推动经济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条例。条例规定,所有巢湖流域内的河流、湖泊、水库和渠道等地表水体的污染防治活动均适用本条例。
3、原文: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统一规划、综合治理的原则,实行严格的环保标准,采取严厉的整治手段,建立严密的监控体系,有效防治工业污染、生活污染和农业面源污染,加强生态治理,减轻巢湖湖体富营养化,促进巢湖水质根本好转。
4、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防治巢湖流域水污染,保护和改善巢湖水环境,促进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活动。
5、《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经1998年12月22日安徽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7次会议通过,2014年7月17日安徽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修订。该《条例》分总则、监督管理、污染防治、生态治理、法律责任、附则6章52条,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6、制定河湖岸线保护规划,严格控制岸线开发建设,促进岸线合理高效利用。根据环湖官网显示时间2019年12月25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正式通过了修订后的《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条例表示:环湖1公里红线内在建中项目做好污水污物处理即可再度复工建设。
为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我国制定和修改的相关法律包括《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税法》、《大气、水污染防治法》、《核安全法》。为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我国制定和修改了一系列相关法律,包括《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税法》、《大气、水污染防治法》和《核安全法》。
生态文明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主要是包括自然资源法律制度、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绿色能源法律制度、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等。作为生态文明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与生态文明建设同频共振,成为守护绿水青山和增进民生福祉的重要法治防线。
国家制定和修订了一系列环保法律,如《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坚实的法律支撑。这些法律法规不仅明确了生态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和要求,还规定了具体的法律制度,如排污许可制度、生态保护红线制度等,确保生态文明建设有法可依。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此法是我国环境保护的基本法律,其中详细规定了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管理制度、防治措施以及法律责任等。此法旨在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并保障公众的健康。
1、《环境行政处罚法》中规定的立案标准是,本单位具有管辖权,存在着违反环境保护法律的行为,按照规定是可以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的,该违法行为从发生到被发现还没有超过两年。环保局立案以后,会依法对环境污染行为进行调查。
2、经审查,符合下列四项条件的,予以立案:(一)有涉嫌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二)依法应当或者可以给予行政处罚;(三)属于本机关管辖;(四)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到被发现之日止未超过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违法行为处于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57条第二款之规定,处200元以下罚款。对在露天场所、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枝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依据《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51条第11项之规定,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1、北京近日电20日,6省份和2家央企公开了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移交问题追责问责情况。至此,第二轮前五批督察的26个省份和6家央企已公开督察移交问题追责问责情况,累计追责问责2879人。
2、对在生态环境方面造成严重破坏负有责任的干部,不得提拔使用或者转任重要职务。对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违法违规审批开发利用规划和建设项目的,对造成生态环境质量恶化、生态严重破坏的,对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没有落实、推诿扯皮、没有完成工作任务的,依纪依法严格问责、终身追责。
3、一是加强组织领导。调整和充实湖北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领导小组,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二是强化跟踪问效。对第一轮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任务,实行重点盯办,一抓到底,确保按期交账。
4、年7月至8月,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对内蒙古等8省区开展首批中央环保督察。2016年11月完成督察反馈,同步移交100个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分析8省区公布的问责情况可见,这100个问题中,自然保护区内违规开发建设、违背淘汰落后产能政策违规扩大产能、大气污染防治不力等是普遍存在的共性问题。